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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民法典第14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26   浏览量:524  
  


  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三种:明示、默示、沉默。行为人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明示。明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明确地表达于外部。其特点是,行为人通过书面、口头等积极作为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直接了解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如行为人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要约、承诺。这种方式,强调的是“明”,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具体、直接、肯定,不用再对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推测、揣摩。

  (2)默示。默示是指行为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如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的刷卡行为本身,就表明其与公共汽车公司订立了旅客运输合同,但乘客既可以不用说话,也不必在旅客运输合同上签字,其刷卡的行为就表明了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3)沉默。沉默是指行为人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行为,而是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存在,认可其合法性,视为意思表示。由于沉默毕竟既非明示,也非默示,而是一种推定,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例如,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638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其沉默行为应当认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购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8条)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

·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6条)

· 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补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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