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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26   浏览量:203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在报纸、广告栏、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介发布意思表示。典型的如拍卖公告、悬赏广告、招标公告、招领公告等。以公告方式发布意思表示,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共媒介知晓。因此,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意思表示时,要特别注意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两种情形。商业广告如果内容明确详细,并表明了一经相对人同意即受约束的意思,商业广告就具有要约的性质,相对人同意时合同成立。如果仅是推广介绍,希望看到广告的人联系自己,则是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均是一经发布即生效。现在悬赏广告的形式越来越多,除了常见的遗失物寻找,又增加了证据悬赏、执行线索悬赏等多种形式,如果悬赏的特定行为已经完成,则应依约支付报酬。如果悬赏广告要撤回,则要采取不低于悬赏广告发布的方式,在悬赏广告撤回前,有人作出了特定行为,有权要求悬赏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赏金为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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