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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25   浏览量:329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主要产生三方面法律约束力:一是对内效力,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对外效力,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三是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为:

  (1)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原则上是一致的。

  (2)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执行。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法律的规定。例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生效条件成就前,合同不生效。只有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在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前,该合同不生效。遗嘱行为在设立时不生效,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第二,当事人的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概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凡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作出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法典第134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典第133条)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32条)

· 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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