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25   浏览量:666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是指将内心意思以适当的方式表示出来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依据意思表示是否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所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对象作出,而不是没有特定对象,订立合同时向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最为典型。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两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生活的常态。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意思表示都是有相对人的。所谓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是向不特定的对象作出,悬赏广告最为典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民事生活的偶然情况。

  一般而言,意思表示生效将导致法律行为成立,是判断法律行为产生约束力的时点。《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面对面交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QQ语音等最为典型。既然相对人同步受领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就是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间。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意思表示进入了相对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至于相对人对意思表示是否了解,不影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没有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不是同步进行的,有时间差,电子邮件、传真最为典型。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因相对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而有区别,其确定规则是:

  第一,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二,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第三,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法典第135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法典第134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典第133条)

·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第114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511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