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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民法典第13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387
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不过民法在保障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注重义务的履行,从而构建了权利义务一体的法律规则体系,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民事义务表现,民事义务的内容由相应的民事权利限定。主要表现为:其一,就特定的民事权利而言,必然与特定的民事义务相对应。其二,就特定的民事主体而言,当权利人享有民事权利的时候,必定也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其三,就特定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为而言,当一个特定的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这个权利人的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以保障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宣示性原则,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义务,应当承担何种义务,在什么条件下承担义务都需要视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定。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可能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例如,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但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以另一方当事人义务的承担为前提,因此,强调民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仍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
(1)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是指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等。
(2)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即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约定的义务。以合同义务为典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卖方要按照约定的货物标准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该约定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28条)
·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27条)
· 非法人组织准用民法典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规定(民法典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