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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3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393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本身就是赋予权利人一种行为自由,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权利行使中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其基本含义是:其一,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不行使民事权利;其二,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的民事权利内容;其三,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方式。
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涉及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涉及义务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依照其意志行使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否定的权利行使行为,不能依照权利人意思发生法律效果。即法律、行政法规上禁止性规定不得为当事人所任意处分。当然,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该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要求其行为的效力必须是确定的、随即地发生,如票据行为、形成权的行使等,此类行为不允许附加生效条件。某此法律行为如果附加条件,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如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及收养终止,原则上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本身并不构成唯一的、在社会中有效的应然秩序,在其之外,还存在伦理、道德和风俗。法律制度赋予民事主体以宽泛的权限,依照自己的意思以自己负责任的方式安排自己的生活关系,不仅要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还要受到实证化秩序的限制。如以人身为交易内容或者所附条件的民事协议,违反道德而为的赠与等,均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受到否定性法律评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28条)
·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27条)
· 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兜底性规定(民法典第1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