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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12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401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法律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方式取得民事权利。如买卖、赠与、遗赠、互易等。

  (2)依据事实行为取得。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他们不是通过意思表示行为实施的。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合法的事实行为如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收取天然孳息,添附等。

  (3)依据法律规定的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事件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有法律规定的事件才能产生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比如,先占、加工、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均属于此类。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司法仲裁行为以及行政行为,如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27条)

· 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兜底性规定(民法典第126条)

· 民事主体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25条)

·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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