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特别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2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300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但这种平等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价值观念及价值追求上的平等,由于不同的社会条件、不同的权利要求,加之民事主体在生理、心理、智力等方面的局限的原因,客观上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部分民事主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弱势群体在地位、权利能力方面难以和一般的民事主体保持平等。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干预,尽力实现不同民事主体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民法典》在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础上赋予了处于弱势地位者更多的保护性规定。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设以专章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产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关于特定民事主体、特定领域的立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这些法律虽然更多是关于特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法、社会法,但其中存在着大量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条款,这些条款当然应当纳入到民法的体系当中,受到民法的保护。相较于《民法典》,这些法律属于特别法,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28条明确:“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特别法尊重了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维护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体现了民法对权利保护的实质性,避免了公平正义在具体适用时的机械和教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兜底性规定(民法典第126条)

· 民事主体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25条)

· 继承权及其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24条)

·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民法典第105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262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