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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2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520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以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已经且仍将对现代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哪一种新技术,都离不开数据的产生和保护,数据在新技术的形成、推广及运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数据。自20世纪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人类社会对于数据的衡量和计算方式短时间内由K字节、M字节裂变为G字节、T字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在数据的基础上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也大量产生。近年来,各类数据、互联网账户、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网络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热议的焦点。

  但是,对于是否规定和如何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较大争议。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其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数据可以分情况依据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来保护。而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还没有定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事主体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25条)

· 继承权及其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24条)

· 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权利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23条)

·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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