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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兜底性规定(民法典第12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311
民事权利是指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在《民法典》中有确切的名称,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民事利益是指被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但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例如,在《民法典》正式确认隐私权为独立权利之前,隐私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10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
一方面,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限于《民法典》总则编明确的权利,还包括《民法典》各相关编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尽管《民法典》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民法典》不可能通过列举的形式实现对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权益的保护。基于上述原因,《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作了兜底性规定,即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既为各相关编中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基础,避免了法律漏洞,也为将来确立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提供了立法依据,使民事权利的保护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