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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2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7   浏览量:251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民法典》第125条确立了股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的法律地位。即: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而股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股权,也称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所享有的权利。股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股权指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公司股东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股权来源于股东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通过将自身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于公司,从而获得让渡财产的对价,这部分对价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就成为股东的股权。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份转让的过户请求权等,共益权指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新股停止发行请求权等。

  (2)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投资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信托权、各种期权、多种财产权组合的权利等,也包括向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资而取得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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