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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1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354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权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且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债权。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合同是最常见的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规定。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法律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价。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随意变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确保交易稳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3)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因出现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可以免责外,当事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理解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产生法律约束力。非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不予认可,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为法律所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应满足法律规定对合同生效的要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程序上,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2)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换言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3)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生效后可以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主要是:涉他合同、合同保全、第三人侵害债权等。如保险合同,在损害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主体并不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害的第三人也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合同相对性原则仍然在合同体系中发挥着基石作用,仍然是司法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补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7条)

·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

· 物权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15条)

· 特别法人的范围(民法典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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