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2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286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侵权责任的成立,一是须有侵害行为;二是他人的民事权益遭受到损害;三是侵害行为与民事权益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构成只是简单叙述,必须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体细化之规定,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

  (2)被侵权人享有侵权请求权,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167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侵权责任所保护的对象为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之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权利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利益等。

  (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在适用时必须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其他法律来具体适用。我国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三类规定:一是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二是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则;三是其他单行法不可能沙及的一些特殊规则。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在宪法统率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概念的规定(民法典第118条)

· 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补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7条)

·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

· 机关法人的规定(民法典第97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536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