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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概念的规定(民法典第11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441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物权和债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关系和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关系,共同构成了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

   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债权是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民法典》该条规定,为一般性条款,法律解释的空间较大,在适用时要与其他条文相结合。对债权这一法律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债权是债的内容的一部分。债权属于民法中债之复杂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债权来自债这一重要法律概念。所谓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1)债的主体。即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主体必须特定化,债务人必须是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相对方,没有相对关系的特定方,则被排除在债的关系之外。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之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包括物、行为、精神成果、权利等。

  (3)债的内容。即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债务以及权能等,债权、债务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债权和债务互相对立,二者相依存而不得彼此单独存在。

  2.债权的内容或权能。债权是一种权利,一般认为债权的本质在于给付,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需要借助债务人才能实现,属于请求权,这是从债权为请求权这一角度而言。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同,债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其内容或权能是极其丰富的,除给付请求权这一权能外,还包括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抵销、免除、让与等处分权能。

  (1)给付请求权。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给付请求权为债权的第一权能,从效力方面讲属于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即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所得利益。给付受领权属于债权的本质,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保持力。

  (3)保护请求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此权能请求司法保护。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从债权实现角度而言,债权人还要有对债权的处分权能,即抵销、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押等。

  债权具备以上四种权能时,就是效力完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欠缺某项效力,则属于不完全债权。二者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利益的多寡上是不同的。

  上述所称给付,可以是给付一定的标的物或货币,完成一定的工作,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等。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给付,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学理上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

  3.债权属于相对权。债权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即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当然,第三人依协议债务加入成为债务人,或者因为债权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等情形的,债权人亦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又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突破债权的相对性。

  4.债权发生的原因。债权发生的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1)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之债,也是债权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5)法律的其他规定。即由于法律规定也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从本质上而言,债的发生原因除合同之债属意定之债外,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其他规定所产生的债都属于法定之债,必须明确由法律规定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

· 物权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15条)

·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第114条)

·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民法典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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