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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488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这里的法应作狭义理解,是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即指哪些种类的权利属于物权,或者说物权包含哪些种类的权利,需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即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自行约定物权的内容,不得作出与法律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上述所称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物权具有直接支配力、排他性、绝对性,与债权的相对性有显著区别,同时,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是民事主体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而,《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基本经济权利、明确产权归属,有利于确认物权、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当然,物权法定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也会有新的发展,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果出现了需要法定化的物权,则可以通过修改本法中的物权编或者相关法律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第114条)

· 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13条)

·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

·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民法典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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