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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1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371
物权客体是指物权所指向、支配和控制的特定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类一定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和利用的物现在可以控制与利用,也就进入了物权法所规范的物的范围,因而物权法所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民法典》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主要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即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在于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的规则予以规范。
物权法律制度的物指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通常不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但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例如,《民法典》第440条中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此情况下,权利即可成为物权客体。因此,《民法典》第115条明确,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是指其中的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