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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第11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335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主要法律特征有:

  (1)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直接表现即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支配物,而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其他的权利客体如行为、精神财富等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对不独立的物无法确定其物权。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一,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就所有权来说,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就排除其他任何人同时再对该物另有一个所有权。这就是一物一权原则。第二,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凡是侵害物权的行为,都在排除之列。

  二、物权的分类

  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其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

·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1条)

· 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性规定(民法典第110条)

·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民法典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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