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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1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10   浏览量:276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条的核心是“平等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在财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民法的保障功能,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创造和积累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所规定的财产权利,是指权利标的具有财产上的价值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等,以上述权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权关系。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一律平等。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1条)

· 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性规定(民法典第110条)

·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9条)

·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民法典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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