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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9   浏览量:267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派生的人身权利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体现为身份权。身份权是专属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这种权利只能由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不得转让、抛弃或者由他人继承。身份权存在于相对的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是对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权以义务为中心,而不是以权利为中心。身份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和法定公示力。身份权的对外关系表明,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这种权利的义务。身份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亲属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身份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类型:

  (1)配偶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行为,既具有法律属性,也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两性结合之后互为配偶。《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认。我国现行法律中已规定的配偶权的派生权利有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平等从业权、 生育权、扶养权、相互继承权。

  (2)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权利。一般来说,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包括亲生父母与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3)亲属权。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除夫妻关系外,还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关系和兄弟与姐妹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就是亲属权。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监护关系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人身权等,这些权利均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4)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权的内容包括:财产监护权、身上监护权、民事行为的代理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民事行为的代理 人权是指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性规定(民法典第110条)

·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9条)

· 非法人组织准用民法典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规定(民法典第108条)

·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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