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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11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9   浏览量:369  
  


  自然人个人信息,主要指据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数据、文件、档案等资料,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家庭构成、职业情况、社会交往、网络交易数据等物理性数据,还包括自然人机体基因组成、生物学、遗传学密码等信息,任何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可以据此将该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归为个人信息。简单来说,个人信息就是指那些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采取以下保护手段:

  首先,权利主体享有人格权请求权,可以采用人格权请求权保护的方法。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当人格权受到妨害(或持续的侵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根据个人信息的实际状况有权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侵害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恢复个人信息的圆满状态。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自然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措施。

  第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损害时,可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个人信息权益受到民法的保护,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规定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承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因个人信息权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益,权利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是基于权利人的授权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由义务人使用,因此,当出现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或者被损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

  在具体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出现多种请求权竞合的状态,权利人应当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状况以及最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主张相应的请求权。而且由于个人信息中还包括了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隐私信息,因此在两者出现竞合时,权利人亦应明确主张是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权还是隐私请求权。

  (2)其他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包括:第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有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的义务;第二,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9条)

· 非法人组织准用民法典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规定(民法典第108条)

· 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107条)

·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民法典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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