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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10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386  
  


  非法人组织清算,是指处理该组织的各项未了事务和剩余财产(分配或者划转),最终结束该组织所有法律关系、消灭该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和必经程序。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只是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一旦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清算程序,首先,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有专门规定的,直接适用单行法的规定;第二,相关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08条的规定,参照适用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法人一般规定中第70条至第72条的规定;第三,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法人一般规定没有规定的,还可以根据第71条的规定,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民法典第105条)

·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4条)

·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民法典第103条)

· 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民法典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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