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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10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399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指非法人组织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基于出资人、设立人的决议,使非法人组织停止积极活动,并开始清理相关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非法人组织章程中会规定该组织的存续时间,只要期限届满,该组织即宣告解散。若组织成员不想在期限届满前结束经营,则可以合意对章程规定的存续时间进行修改。若章程并未规定存续时间,只是规定了该组织的成立目标或任务,则在该目标或者任务完成之后,也可以宣告解散。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非法人组织是由出资人或设立人自由设立的,其可以决定设立该组织,也可以决定解散该组织。但是成立或解散都是组织的重大事项,需要经过特殊的决议程序。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项规定的主要是非任意性事由导致的解散,即非法人组织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而非基于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本身的意愿而被迫解散,这类法定原因出现后,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动依法宣布解散,不主动解散的,就要基于主管机关的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强制解散。如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以及权利滥用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