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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准用民法典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规定(民法典第10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311  
  


  《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只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设立、财产责任、解散、清算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由于非法人组织的其他方面与法人组织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总体上可以参照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定,这是立法技术简捷处理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参照适用”不是完全适用,对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非法人组织能够适用的就适用;不能够完全适用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的原则、精神,在适用上作灵活处理。具体而言:第一,参照适用的前提是总则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各非法人组织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第二,参照适用的基础是不涉及法人不同于非法人组织本质属性的规定(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的条文范围是不涉及上述区别于法人本质属性的规定;第三,要结合特定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情形考察法人一般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可参照适用性。

  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法人一般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可参照第58条,可以确定非法人组织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活动或经营场所、一定的人员或财产、必要的经费。

  (2)非法人组织登记。可参照第59条、第72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之日为其登记注册之日,自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日应为注销登记之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非法人组织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法人组织的合并与分立。参照第67条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设立中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参照第75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5)非法人组织剩余财产的分配。参照第72条第2款,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106条)

·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民法典第105条)

·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4条)

· 营利法人机关决议撤销的规定(民法典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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