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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10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304
虽然非法人组织具备了一定的法人特征,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但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除了表现在法人相对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更强的团体性外,最显著地表现在它们的责任形式上的差别。法人一经设立便与其设立人及其他法人成员各自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财产相互分离,民事责任也各自独立、互不连带。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因缺乏独立性或独立性较差,所以非法人组织所需要承担的是一种团体的有限责任与其成员的无限责任相结合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如果非法人组织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而进行清偿时,由其成员负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按照以下规则承担:
(1)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对于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部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在有限合伙这种组织中,有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有的合伙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此外,《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也有特别规定,要优先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非法人组织存续期间,当同时存在非法人组织债务和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之个人债务时,原则上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优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予以清偿;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的个人债务应优先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但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自愿以个人财产优先清偿非法人组织债务的则在所不限。
此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非法人组织工作时,其从事的工作是非法人组织的业务或者组织运转相关的工作,或者是非法人组织给予这个工作人员权限从事的工作,因为上述工作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因损害他人人身财产产生的债务)均应当由非法人组织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100条)
·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以及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规定(民法典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