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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民法典第10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342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一些特殊的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还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1)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即设立非法人组织必须履行法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或满足其他的合法要件。自2014年我国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所有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均奉行登记主义原则。未经登记而营业或擅自以企业名义经营的,则属非法经营的范畴,应当予以禁止或取缔。

  需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须是法律允许成立的组织,其成立宗旨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即非法人组织不属非法组织。

  (2)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即如若特别法对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登记有特别的,则该非法人组织需要遵守特别法的规定。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规定(民法典第101条)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100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99条)

·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民法典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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