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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民法典第10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406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典》这样规定的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我国的社会实践中,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实际上是民事活动的一类主体,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应受民法的调整。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特征有:(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2)依法登记;(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一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列举了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