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9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4 浏览量:35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具体而言,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管理土地和集体财产、组织本集体成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其他社会经济服务的集体性经济组织。《民法典》在“特别法人”一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拥有法人资格,解决了农村集体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定位不明的问题。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规定在“特别法人”一节中,弥补了以往将法人绝对地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的不足,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必要民事活动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即《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该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即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原则性条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法人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如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是否需要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规定为未来专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提供了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只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而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之和。所以,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所有的财产或经费不是其管理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民法典第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