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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民法典第9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30 浏览量:407
相对于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更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治理机制。《民法典》第九十三条明确捐助法人须依法制定章程,并就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作了周全规定。
(1)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由于捐助法人没有权力机构,相较于其他法人类型,章程的作用尤其重要,对于实现捐助人的捐助目的不可或缺。在捐助法人成立后,章程便成为独立的文件,约束捐助法人及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的成员等。章程内容由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
(2)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理事会是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和议事机构,依照捐助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决定捐助法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除了理事会,实践中也有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他民主管理组织形式。
(3)捐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捐助法人的执行机构由捐助法人的章程规定,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管理捐助法人的日常事务。
(4)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一般为监事会,若章程规定监督机构另有名称的,按照捐助法人的章程设置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分为监督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捐助法人章程的规定,处理捐助法人的事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捐助法人章程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的意见。
(5)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有理事会的,由理事长作为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