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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民法典第8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30   浏览量:355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将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法人中剥离出去,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长期存在。因此,《民法典》仍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考虑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进行中,而《民法典》的规定应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民法典》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仅指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成为事业单位法人在程序上分为两种:(1)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2)具备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民法典第86条)

· 营利法人机关决议撤销的规定(民法典第85条)

· 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民法典第84条)

· 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民法典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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