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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8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30   浏览量:364  
  


  基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民法典》第八十九条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为:

  (1)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民法典》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理事会没有作强制性的统一要求,即没有强行规定事业单位法人一律要设理事会。其二,对于已经设立了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但是,如果法律对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亦即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有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仅是作为咨询、协商机构存在的。例如,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为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

  (2)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定代表人应基于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但考虑到事业单位法人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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