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民法典第8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30   浏览量:252  
  


  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具有以下两个核心特征:

  (1)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即非营利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公益目的,指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属于公益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其他非营利目的,是指不是为了公益,但其目的也非营利。

  这里所称的“非营利目的”或“非营利性”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也不是不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运作目的不是为获取利润。

  (2)不分配利润,即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非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而赚取的利润,用于公益或共益目的,且禁止分配收益。非营利法人均不得分配利润,这是由其设立目的决定的。非营利法人如果在其存续期间分配利润,则与营利法人难以区分,背离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尽管非营利法人均不得分配利润,但在法人终止后能否分配剩余财产方面,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与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同。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但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俱乐部等。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如果符合非营利法人的特征,可以归入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对几种典型的非营利法人作了列举,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营利法人机关决议撤销的规定(民法典第85条)

· 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民法典第84条)

·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以及权利滥用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83条)

·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5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316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