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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民法典第8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8   浏览量:313  
  


  营利法人以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为目标,追求营利性。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营利法人在追逐营利性时,应该有一定的限度,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义务:

  (1)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营利法人遵守商业道德,符合自身的长远利益,亦有助于维护诚信市场交易秩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过程中的合理信赖。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信经营,主动披露交易信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营利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监督,促使营利法人的行为更加规范,更符合法律要求,更符合商业道德,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4)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在从事经营、为出资人创造利润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相关主体的最大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该条规定,更多具有宣示意义,尚不能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作为要求营利法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当然,为了更好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机制,但这只能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来确立,实践中不宜直接以本条判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或者判决企业承担违反社会责任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民法典第84条)

·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以及权利滥用行为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83条)

·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民法典第82条)

· 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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