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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成立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7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397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给企业等营利法人,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营业执照的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法律效力相同,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项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未办理设立登记及取得营业执照的营利法人,不具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因此,所有营利法人,都应当依法设立并办理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具有证明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双重功能,营利法人设立申请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后,即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营利法人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营利法人凭据此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营利法人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营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营利法人设立申请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营利法人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3)营利法人取得名称专用权,并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申请设立登记的营利法人,其名称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营利法人可以使用该名称并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营利法人对登记的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4)取得营利法人经营权,对外以营利法人名义进行活动。营利法人只有在设立登记后,才能取得经营权,对外以营利法人名义进行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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