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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成立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7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359
营利法人成立登记是指营利法人的筹办人或代表人为取得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将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基本功能在于使营利法人相互区别,便于国家对营利法人的治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
营利法人的成立登记是营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生效要件,未办理成立登记,不具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以法人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这里的“依法”是指《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依《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设立人可以依据法律预先设定的条件设立法人,依法登记后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原则上无须经行政机关许可。当然,这只是法人设立的一般原则,并不排除法律对于特定类型的营利法人的设立采行政许可主义。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需要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故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设立均采行政许可主义。实践中,营利法人的设立应根据相关法律具体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