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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民法典第7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415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营利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为目的。从经济学角度,利润是指资本的增值,即以现金、实物、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的经济上的利益。

  (2)营利法人以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营利法人在取得利润后,应按照法律和章程的约定将其分配给出资人,出资人投资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利润。

  法人经营虽以取得利润为目的,但如获取收益只是为实现自身发展,并未分配给出资人,亦不属于营利法人。

  (3)营利法人终止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

  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三大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其他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等。

  (3)其他营利法人。其他营利法人是指非企业营利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存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责任承担(民法典第74条)

· 法人破产终止的规定(民法典第73条)

·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的规定(民法典第72条)

·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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