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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的规定(民法典第7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258  
  


  法人章程是指法人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法人的投资者制定的,规范法人活动范围、组织结构、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律文件。法人章程是法人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被称为法人的“小宪法”。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所有的营利法人均应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制定章程是设立法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最核心、最基础的环节。营利法人必须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变更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法人章程的内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必要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一般包括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和住所、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法人的组织机构和解散条件、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法人章程可以选择记载的事项。法人章程一旦选择记载这些事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法人章程整体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也称选择性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无强制记载规定,由制定者自愿记载于法人章程的事项。

  实务中,应注意营利法人的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联系与区别。发起人协议又称设立协议,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法人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其仅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自设立行为开始后生效,营利法人成立后终止。法人章程与发起人协议的内容都涉及法人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等,甚至还都涉及法人治理结构、法人资本等。法人章程一经制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即被其吸收,法人章程条款中与发起人协议规定不同的条款,视为对发起人协议的变更,故应以法人章程的记载为准。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或是纠纷内容主要涉及公司内部权利分配时,应根据章程来确定责任承担。但出现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纠纷或者是纠纷主体均为法人设立人,如需要追究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法人发起人应对外承担责任的,则应根据法人设立协议追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营利法人成立登记的规定(民法典第77条)

·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民法典第76条)

·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75条)

· 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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