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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破产终止的规定(民法典第7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486  
  


  破产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明确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在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清算,是指对于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相关的破产程序和机制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需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的基础上,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理。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并注销后终止,对未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一般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特殊情形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 法人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1条)

· 法人解散后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70条)

· 法人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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