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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的规定(民法典第7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378  
  


  (1)法人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法人解散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毕后,进行注销登记或履行其他手续使法人终止。因此,清算期间,法人人格并不当然消灭,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其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以保护债权人等的利益。法人如果与其他民事主体实施与清算活动无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其没有权利能力,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至于如何判断一行为是否与清算活动有关,则需要结合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方可确定。

  (2)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对于法人在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先依据其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尊重法人自治,按照法人章程或其权力机构处理;法人章程对此有规定的,优先依照法人章程处理,若法人章程未作规定,法人的权力机构可对此作出安排。

  对于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明确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

  (3)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登记设立的法人,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 法人解散后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70条)

· 法人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69条)

· 法人终止事由和终止程序的规定(民法典第68条)

· 死亡宣告的撤销(民法典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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