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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4   浏览量:252  
  


  法人清算是指法人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法人剩余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除因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因外,一般经由清算程序而消灭法人人格。《民法典》对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指《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等。

  对于法人的清算程序,有关清算义务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应程序,开展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再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就清算程序而言,目前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上述规范性文件构成目前公司清算程序的基本规则体系。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对法人清算有直接借鉴意义。非公司类法人主体的清算退出程序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具体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非公司类法人的清算程序,有特别规定,还应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如对于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明确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

  法人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受《破产法》调整,非属《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范围。实务中需注意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的关系,不能加以混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 法人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69条)

· 法人终止事由和终止程序的规定(民法典第68条)

·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民法典第67条)

·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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