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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民法典第3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7   浏览量:448  
  


  《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职责的内容、监护人权利保护、监护责任的承担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的监护等四个方面,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和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又称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与所负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两项: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立法对监护制度的定位为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补正。因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是监护职责中的核心内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监护职责表现为法定代理权,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

  第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即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物质条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合理管束被监护人的行为,并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

  (2)监护权受到法律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称为监护权。监护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侵害监护权的行为样态,主要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或者妨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监护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3)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对于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此外,在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情形下,如果监护人违反协议约定的监护职责,还可能发生违约责任。

  (4)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生活照料。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公职监护的规定(民法典第32条)

· 指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1条)

· 监护人确定争议解决程序(民法典第31条)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民法典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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