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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1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1   浏览量:4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了规定,其内容是: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外界事物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如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但是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法律将其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规定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奖励、赠与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学习用品等。

  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综合考察行为与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认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把握两点:一是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事先允许。例如,学生甲(12岁)出国参加暑期夏令营,父亲表示可以购买其所需要的学习材料、参加付费参观活动等。夏令营期间,甲所进行的购买书籍、购票等行为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法定代理人是否进行追认。追认是指事后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民法典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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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民法典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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