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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民法典第1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1   浏览量:290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某一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依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或剥夺。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通常情况下,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具体的法律行为。除代理等需要他人授意的特殊情形,无需事先征得他人的许可或同意。同时,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这里规定的成年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则需要根据辨认识别能力的不同分别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活来源的,表明其已经具备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缓和自然人需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才能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规定的僵硬性,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里规定的“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奖金,而非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偶然、不确定的收入。

  这里规定的“主要生活来源”,一般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经济上的资助。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生活水平并非完全可量化、恒定的标准,其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有直接相关性,不同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标准也有重大差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6条)

·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民法典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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