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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典第30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4   浏览量:506  
  


  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是约定监护的一种,与指定监护一样,均是对法定监护顺序的校正,只不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是依靠监护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指定监护是有权机关的外力介入。通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加之通过有效征求被监护人意见,最终确定监护人,将更有利于监护职责的顺利全面履行,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理解《民法典》第30条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由于民法典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监护人,故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当然不得与其他人签订协议,确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推卸自身责任;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权限作出规定,明确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该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但是,可以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

  具体而言,对于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限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协议的主体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的主体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重大,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包括其优先选定权和排除权。如果被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即应直接听取其意见。与此同时,也要排除干扰因素,结合其主观意愿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发现和追寻其真实意愿。监护人的最终确定也要综合被监护人客观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最大限度保护其身心健康。

  (3)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民法典第30条的立法本意是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的协商确定,最大程度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如对协议监护在顺序上作严苛限制,可能因受限于法定监护顺序,而难以确定最合适的监护人,进而与民法典第30条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换言之,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不同顺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共同担任监护人,顺序在后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也可以经协议约定作为监护人。

  虽然《民法典》第30条未对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监护人的选任结果,对于监护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因此,为了确保监护人之间所达成协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应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19条)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民法典第18条)

·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民法典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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