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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民法典第1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1   浏览量:288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关系到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出生和死亡对于继承而言尤其重要,自然人自出生之时就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同样,自然人一旦死亡,自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其所拥有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并且成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民法典》第十五条明确了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为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提供依据。具体内容为:

  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出生证明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第23条中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的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是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记载了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死亡证明,是指证明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文件或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死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自然人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自然人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的自然人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是记载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死亡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将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判断自然人死亡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

  二、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户籍登记是指依据《户口登记条例》进行的户口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出生时间的法定身份证件,以及自然人的出生档案。在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具有对于自然人出生的证明力。

  死亡登记,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户主、亲属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登记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由于各种原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也有可能出现记载错误。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的,应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法典第13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第21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21条)

· 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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