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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民法典第1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1 浏览量:443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性别、年龄、民族、职务、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区别,都有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在民事权利能力面前,任何一个自然人不存在相对于他人的特殊权利或地位。该规定是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表达,是民法上的宪法精神的表现之一,也是私法自治特性的基本要求。
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所指仅为抽象意义上享有法律允许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利之总和)的资格,而非具体意义上的特定资格。
(2)若外国人需要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需要其所属国家对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民事活动,也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认定与恢复(民法典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