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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民法典第1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01   浏览量:313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性别、年龄、民族、职务、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区别,都有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在民事权利能力面前,任何一个自然人不存在相对于他人的特殊权利或地位。该规定是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表达,是民法上的宪法精神的表现之一,也是私法自治特性的基本要求。

  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所指仅为抽象意义上享有法律允许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利之总和)的资格,而非具体意义上的特定资格。

  (2)若外国人需要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需要其所属国家对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民事活动,也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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