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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监护顺序(民法典第2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8 浏览量:473
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是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不足,并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同时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和监护顺序,为司法实践中对成年人监护人的选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成年监护的对象往往存在较为严重的精神、智力或身体障碍,监护难度较之未成年人更大,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监护职责的情况更易发生。因此,本条对于成年人法定监护范围和监护顺序的规定具有更为重要现实意义。
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配偶关系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男女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为开始时间,以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为终止时间。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养义务,对共同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生活联系密切,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适宜担任监护人。将子女与父母并列作为同一顺序监护人,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成年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力和精力的限制很可能使其无法有效履监护职责,而被监护人的成年子女可能更有利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具有监护资格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自愿监护人,也叫无因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监护,并经有关组织同意的监护人。自愿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通常情况下,相较未成年人而言,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更为繁重的监护责任,也就更加需要在家庭监护之外的社会监护的保障和补充。
自愿监护人的监护条件是:一是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二是须出于自愿;三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成年被监护人范围的界定,以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为标准,即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
(2)法定监护顺位的适用。《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但应注意的是,成年监护是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补足制度出现的,其与未成年监护有很大不同。对于成年人法定监护顺位的确定,应当在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才予适用。如果被监护人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则应首先尊重其选择和意愿,除非其能力确有不及。
(3)监护人应同时具备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仅有监护资格而不具备监护能力的,不能认定为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也就是说,确定监护人以有效照护被监护人权益为根本考量,应高于民事行为能力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认定与恢复(民法典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