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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顺序(民法典第2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521
法定监护即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而设立的监护。在法定监护中,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护人的限制性条件,就必须担任监护人,不得拒绝,也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顺序,为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选任提供制度依据。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首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以亲子关系为基础,无须批准,自然取得。当同时存在祖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时,父母也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优先于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
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父母的基本权利,也是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任意放弃。只要父母有监护能力,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或限制其对于子女的监护权,父母也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由他人担任监护人而推卸自身责任。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只有在父母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其他主体才可以按照法定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其后果均是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无法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也是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法定条件。
其次,法定监护人顺序的确定。为解决多个有监护能力的人互相推卸责任或争抢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问题,《民法典》明确了法定监护的顺序,只有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实际的法定监护人。
把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顺序,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监护能力的判断。对监护能力的界定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但可以确认的是,具有监护能力首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其他条件,应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2)兄、姐作为监护人,不以“已成年”为前提条件。兄、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顺序上的要求,即需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同时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担任监护人。但具有监护能力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即便未要求兄姐已成年,仍然应为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兄、姐”不能担任监护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要么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么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其范围比较广,但要求条件比较严格。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否真正具备监护能力,能否真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认定与恢复(民法典第24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23条)
· 民法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