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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民法典第2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580
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核心的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有概括性的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规定,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相关规定进行概括和梳理,没有创设新的义务内容。《民法典》在监护规则中增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体现了将亲权与监护权相互融合的立法思想,奠定了整个《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一般是指抚育和教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住行、进行生活照料、给予精神关爱,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无论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条件如何,也不论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应提供能力范围内的照顾,不能被豁免,如不履行抚养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是指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批评和惩戒。保护,是指父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威胁和侵害。不论侵害者是来自家庭内部还是外部,父母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救济措施。
(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所谓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经济存在一定困难、自我照顾能力不足时,应当履行的及时提供帮助、确保维持正常生活的义务。所谓保护,是指成年子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避免父母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等同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基于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都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自觉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认定与恢复(民法典第24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