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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自然人住所的规定(民法典第25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405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领域,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之准据法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有重要意义。
(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所谓户籍登记的居所,应理解为户口登记薄记载的居所;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是指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等记载的居所。
居所,通常是指自然人临时实际居住的住所。其表明自然人居住在特定地方一段时间的行为或事实。将居所与住所相比较而言,居所不要求特定长度的居住时间,更不要求有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只要求实际居住即可,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而住所只有一个。
2016年开始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分水岭。该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由此,居住证制度作为一种针对流动人口的身份登记制度,已日益淡化户籍制度的身份登记功能。为应对户籍制度这一重大变化,《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这一表述,户籍登记不再是确定自然人住所的唯一标准。但考虑到现行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并不是要完全取消自然人的户籍,户籍仍是大多数自然人与居所地长期稳定的联系;此外,婚姻、继承、收养等纠纷处理,仍与自然人户籍登记情况紧密相关。因此,规定将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确定住所的主要依据之一。
(2)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住的场所通常可称为经常居所。对特定自然人而言,一旦经常居所地形成,则意味着该居所地成为其日常生活、社交的中心。相应地,将该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对该自然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对自然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并无实质区别,故《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需要注意连续居住的持续时间。对此,《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确定经常居所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