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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认定与恢复(民法典第24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327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即意思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思能力的人才有行为能力。一般而言,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除此之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即便达到成年年龄标准,自然人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认定制度。即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申请对象(被申请人)。申请对象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年老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申请主体(申请人)。申请主体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本人之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司法实务中,客观上存在成年人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认定程序。此类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二、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在恢复行为能力或者部分恢复行为能力后,为使其能够亲自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经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恢复认定同样取决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进行。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能够确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具体而言,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恢复到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程度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恢复到能够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程度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22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21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第21条)

· 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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